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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失效)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民辦學校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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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蓬江府辦[2012]246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江門市蓬江區民辦學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如在執行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徑向教育局反映。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江門市蓬江區民辦學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對民辦學校的管理,促進和保障民辦學校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依法在本區域內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幼兒園、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統稱民辦學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除外)的活動。

             第三條 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各級人民政府應貫徹國家對民辦學校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并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當地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民辦學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致力于培養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各類人才。

             第五條 依法設立的民辦學校及其教師、受教育者享有與公辦學校及其教師、受教育者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及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二章 辦學申請及審批程序

             第六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七條 舉辦民辦學校應符合當地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根據當地人口、教育資源、教育需求和學校的分布狀況設置,并具備教育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申請舉辦民辦學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民辦中小學按廣東省規范中小學的標準設置;
             (二)民辦幼兒園按《廣東省教育廳關于規范化城市幼兒園、鄉鎮中心幼兒園、農村幼兒園的辦園標準(試行)》設置;
             (三)非學歷教育機構按《廣東省社會力量辦學非學歷教育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要求設置。

             第九條 申請舉辦民辦學校,分申請籌辦和申請開辦(正式設立)兩個階段。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并應當提供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條 申請籌辦民辦學校程序:
             (一)舉辦者向區教育局提交《申請籌辦報告書》(屬鎮、街管的要到當地鎮、街中心校加意見)及相關證明材料:
             1、申辦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2、舉辦者資格證明(申請辦學的單位,須出具法人資格證明;申請辦學的個人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
             3、擬任校長、園長或行政負責人的聘任合同;
             4、擬辦教育機構的章程、管理制度和發展規劃;
             5、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房產證、場地租用合同、驗資報告書),并載明產權。屬捐贈性質的資產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姓名、所捐資產數額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
             6、屬合作辦學的,需提供合作辦學協議書,包括:舉辦者權利和義務、各方投入資金的情況、權益如何分配等。

             (二)由區教育局民辦教育機構設置評議小組對舉辦材料及辦學場地進行審查。條件具備的,發給《同意籌辦批復》,不同意則說明理由。審批部門接到《申請籌辦報告書》及舉辦者的有效材料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籌辦批復。

             (三)舉辦者必須得到區教育局同意籌辦批復后方可開始籌建,進行校舍建設、招聘教師、完善設備等。籌設期間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得發布招生廣告和招生。

             第十一條 籌建的民辦學校,自批準籌建之日起,應在3年內達到辦學條件的基本要求。到期未達到基本要求或不申請開辦的,由區教育局取消其籌建資格。

             第十二條 民辦學校申請正式設立的程序:
             (一)籌建結束,即校舍建成、裝修完善、設備實施進場后,舉辦者向區教育局提交開辦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舉辦者應提供下列材料:
             1、申請開辦報告(含籌辦是否達到基本要求);
             2、《社會力量辦學申報審批表》;
             3、法定代表人、擬任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以及教師的資格等證明文件復印件(含身份證、學歷證、教師資格證、外地人員暫住證等復印件);
             4、擬辦民辦學校的資產經費來源的證明文件(即驗資報告);
             5、擬辦民辦學校的規章制度;
             6、依法應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區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符合開辦條件的,發給"同意設立的批復飛并發給《辦學許可證》。舉辦者取得《辦學許可證》后,須刻制公章并要分別到區物價局辦理收費標準備案手續,申領《收費許可證》,到區民政局申領《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到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證隊領取上述“四證”后,舉辦者方可招生,進行教育、教學等活動。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的名稱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確切表示其辦學類別、層次和所在行政區域,不得使用“國際”、“中華”、“全球”等字樣。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不得出借、轉讓。

      第三章 辦學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民辦教育規定,規范辦學行為,依法辦學。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按照批準的辦學層次、內容和辦學規模進行招生。招收境外學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課程計劃和教學大綱,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不得將所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托或發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同時要接受區教育局及所在地鎮(街)中心校的業務指導、檢查、評估,以及其他相關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要使用國家和省審定的教材進行教學,按規定開設國家課程、地方課程和學校課程,積極開展教育科學研究和試驗。

             第十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民辦學校內從事非法活動。

             第二十條 民辦學校在辦學過程中,要切實加強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嚴防事故發生。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條 區教育局是本區行政區域內民辦學校的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權限審批初中及以下學歷教育、學前教育及非學歷文化教育培訓機構。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民辦學校設立、變更、終止的審批;
             (二)對民辦學校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民辦學校的招生簡章和廣告進行備案;
             (四)對民辦學校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進行督導,并組織評估;
             (五)按照教育行政處罰權限對民辦學校違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六)受理民辦學校教師和學生的行政申訴;
             (七)維護民辦學校舉辦者和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二條 各鎮(街)中心校是本鎮(街)民辦學校的日常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按照區教育局要求對民辦學校的設立、變更、終止提出意見;
             (二)監督、指導民辦學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學校章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民辦學校的審計和財務清算;
             (四)維護民辦學校舉辦者和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各鎮(街)中心校應安排民辦教育專職人員,依照相關管理要求,管好轄區內的民辦學校。

             第二十三條 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并報送區教育局,由區教育局備案。民辦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董事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參加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應當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與程序,參與學校辦學和管理活動。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兼任民辦學校的董事或理事。如有需要,區教育局、鎮(街)中心校可以委派人員參與學校的管理。被委派人員不享受民辦學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 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民辦學校修改章程應當報區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 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董事長或者校長擔任。

             第二十七條 民辦學校校長依法獨立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民辦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由校長提出,報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批準。民辦學校要健全內部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實行民主管理。

             在教研活動、教師管理、學生管理、表彰獎勵、參加社會活動等方面,民辦學校應當接受區教育局及鎮(街)中心校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民辦中小學要按照全區統一要求規范管理學生學籍,為新生建立學籍檔案,及時向區教育局辦理學生轉學、修學、復學、退學等的呈批手續。

             對完成九年義務教育的學生,由區教育局驗發相應學歷證書。

             第二十九條 民辦學校教職工編制,要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民辦學校應當聘任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的任職資格和任職條件的校長、教師。聘任校長(園長)的須報區教育局核準。

             第三十一條 民辦學校在聘用教師、職員時,必須與受聘人簽訂聘任合同。聘期未滿,學校不得隨意解聘教師和職員。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并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民辦學校聘任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民辦學校應按有關規定設立黨、團組織,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設立教職工工會組織。教職工工會組織應當定期開展工會活動,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并參與學校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學校應當為其提供必要活動條件。

             第三十三條 民辦學校應當遵照國家關于學校財務制度、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報告。

             第三十四條 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須報區有關部門批準并公示;對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須向區有關部門備案并公示。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1、備案申請書;
             2、收費項目及標準;
             3、定價測算資料。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審查備案資料,發現違法行為的,責令限期改正。

             收費標準變更時,應當及時向區物價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進行收費公示。學校要按照物價部門審批或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

             民辦學校收費項目包括:學雜費、保教費(學前教育)、伙食費、住宿費、校車費、體檢費(學前教育按規定項目)、校外活動費(郊游、看電影等活動)、校服費、軍訓食宿費。民辦學校應當遵循家長自愿的原則,不得強制提供有償服務。嚴禁任何單位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沒有備案)收費。

             民辦學校收費應使用財稅部門規定的統一票據。民辦學校學生退學退費應嚴格執行有關規定,不得拖延、推語。

             第三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國家教委發布的《中小學財務制度》(財文字[1997]281號),財政部、教育部發布的《中小學會計制度》(財預字[1998]104號),財政部發布的《民問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7號)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規范進行會計核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要建立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六條 民辦學校每會計年度終了時要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財務會計狀況進行審計,將審計報告報鎮(辦事處)中心校和區教育局職業成人教育辦公室。

             第三十七條 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民辦學校在用地、校舍建設等方面,按公益事業用地和建設的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三十八條 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扶持民辦學校規范化建設,表彰和獎勵為區民辦教育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五章 安全與衛生

             第三十九條 民辦學校要嚴格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構建學校安全衛生工作保障體系,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范、有序進行。

             (一)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預防發生事故,不斷提高學校安全衛生工作管理水平。凡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造成學生(幼兒)傷亡或影響特別惡劣的,在年審中均定為“不合格”等次,并追究舉辦者的相關責任。

             (二)建立健全校內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設備設施。學校校門前必須安裝監控錄像和值班報警電話,且監控數據存儲時間不少于30天。保證學校圍墻、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符合有關標準及要求。按要求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安全規定。按照要求保證至少配備2名以上專業專職校園保安,做到持證上崗。要定期對學校場室、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及時排除隱患、要加強對學生進行傳染病防治、食品衛生、用水、用電、交通、防火、防震、防盜、防溺水和防自然災害等安全教育。定期進行消防疏散、防震疏散、集會疏散等演練,建立各項安全管理資料檔案。

             第四十條 民辦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學生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嚴格遵守衛生操作規范。建立食堂物資定點采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制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建立健全校園內外環境衛生清潔制度和保潔制度,徹底消除衛生死角,做好“四害”殺滅工作,努力改善校園環境衛生。

      第六章 變更與終止

             第四十一條 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報區教育局核準并到區民政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報區教育局批準并到區民政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二條 民辦學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或到期的,并經區教育局批準的;
             (二)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三)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第四十三條 民辦學校終止后,由區教育局收回辦學許可證、銷毀印章,并予以公告。民辦學校終止時,要妥善安置在校學生,鎮(街)中心校和區教育局予以協助。

             民辦學校終止,應當依法進行財務清算。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或合并的,由民辦學校組織清算;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四十四條 對民辦學校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學生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民辦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民辦學校要求終止辦學的,必須提前六個月向區教育局提出申請。區教育局在確認民辦學校已妥善安排學生就讀并依法清算債權債務后,方可批準停辦。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民辦學校辦學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廣東省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等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四十七條 民辦學校教師及學生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確定舉辦者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民辦學校未依法登記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境外組織、個人以合作形式舉辦民辦學校的,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2007年印發的《江門市蓬江區民辦教育機構管理辦法》(蓬江教[2007]1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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