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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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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蓬江府辦〔2011〕186號

      關于印發江門市蓬江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江門市蓬江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業經區政府八屆三十九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逕向蓬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江門市蓬江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制度,實現我區農村居民老有所養目標,根據《印發江門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江府〔2010〕40號)的有關規定,現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年滿16周歲,具有蓬江區戶籍且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含“村改居”居民,不含在校學生)。

        按本辦法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簡稱“參保人”。

        第三條  新農保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城鄉統籌”的原則;

        (二)堅持“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

        (三)堅持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自我保障和國家保障相結合,繳費、待遇水平與經濟發展、參保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和基本生活需求相適應的原則。

        第四條  新農保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保障農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對新農保工作負總責,并將新農保工作列入我區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新農保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蓬江分局(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新農保參保登記、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核算和核發等具體經辦工作。負責管理參保人的參保資料、待遇支付臺帳,做好我區新農保基金的結存、劃撥、收支核算、對數、賬務管理等財務會計、統計工作,并編制有關報表。

        區財政部門負責新農保基金財政專戶的管理,把新農保財政補貼資金和業務經辦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并聯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上級財政資金的申請、撥付工作。

        區民政部門、區殘疾人聯合會負責低保對象、五保戶和重度殘疾人參保資格的確認和相關補助資金的申請、撥付工作,編制補助資金的收支預算,并與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銜接。

        區監察、審計部門依法對基金收支、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確保基金的安全。

        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被征地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格審核工作。

        區農業部門負責對被征地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的被征地農民資格審核工作。

        區組織、宣傳、編辦、發展改革、公安、計生和婦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新農保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本轄區新農保工作的宣傳發動、組織實施,做好符合被征地農民條件人員名單的確認、審核與公示等工作。
      新農保行政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由區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統一核定,所需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六條  新農保基金籌集。

        新農保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和社會捐助等構成。

        (一)個人繳費。

        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本標準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等5個繳費檔次。參保人以每個自然年為繳費年度,在一個繳費年度內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全額記入參保人個人賬戶,在參保人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條件前不得支取。

        (二)集體補助。

        有條件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可對所屬成員的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金額隨同個人繳費金額記入個人賬戶,補助數額由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研究決定。

        (三)政府補貼。

        1.個人參保繳費補貼。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30元,政府補貼單獨記賬,并計入個人賬戶,參保人中斷繳費的,政府補貼部分同時停止劃入。

        2.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每人每月55元,由各級財政根據有關規定共同出資建立。

        個人參保繳費補貼和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按有關規定由各級財政共同負擔。市財政和區本級按以下辦法籌集資金:起步第一年,市與區各負擔50%;從第二年起,市與區按45:55比例分擔。區負擔部分由區本級和相關鎮街按財政超收分成比例分擔。

        (四)社會捐助。

        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通過政府褒獎、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農村居民參保。

        第七條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農村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五保戶參保人,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本級財政按最低的繳費檔次標準全額代繳養老保險費至60周歲,但最多不超過15年。

        第三章  待遇領取和發放

        第八條  待遇領取。

        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實行社會化發放。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區戶籍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直至終老。

        (一)實施新農保制度時,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區戶籍農村居民,不用繳費,可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并按其填表申領待遇的時間作為待遇計發時間,對以前月份不予補發。但其符合參保條件戶籍在同一村民小組的子女(含外出打工者,不含外嫁女)必須參保繳費。

        (二)實施新農保制度時,距領取養老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不間斷繳費至領取養老待遇的年齡,也可選擇躉繳若干年的養老保險費,但累計不超過15年。政府補貼按每年的標準逐年給予補貼,在其達到領取養老待遇年齡后,剩余躉繳年限的繳費補貼按躉繳當年各級財政負擔的標準一次性劃入個人賬戶。在年滿60周歲時因中斷繳費的年限須一次性補繳,但補繳的年份不給予政府繳費補貼且不補發參保人父母養老金。

        (三)實施新農保制度時,距領取養老待遇的年齡超過15年 (含15年)的,應逐年繳費,累計繳費年限應不少于15年(含15年)。參保人因中斷繳費而導致在年滿60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應繼續逐年繳費至繳費年限滿15年止,從其符合申領養老待遇條件時的次月起發放養老金,延續繳費期間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第九條  養老金計發辦法。

        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如果首次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年齡大于60周歲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相應減少,具體辦法參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參保人在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其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出一年每月加發一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區本級和相關鎮街按財政超收分成比例分擔。

        第四章  相關制度銜接

        第十一條  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參保人在不同時段分別按本辦法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的,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待遇按如下辦法處理:

        (一)參保人符合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按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待遇,其原新農保個人賬戶、繳費年限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銜接辦法,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參保人未符合按月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條件的,可將其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農保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

        第十二條  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的銜接。

        (一)將已實行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并入新農保制度,將原已建立的參保人個人賬戶并入新農保個人賬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被征地農民養老金改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個人賬戶支付,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39。對于參保繳費的被征地農民轉按新農保制度參保繳費,在達到享受養老待遇條件時,在新農保待遇基礎上加發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55元和當地基礎養老金21元;對于已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金的被征地農民,在原待遇基礎上,加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55元;對于已享受老年生活津貼的人員,停發老年生活津貼,改發新農保基礎養老金55元和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55元,并加發當地基礎養老金2元。

        (二)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資金籌集。被征地農民基礎養老金和當地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在市土地出讓成交價格中按一定標準計提資金,建立政府解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專項資金。本辦法實施的第一年,由市、區按7:3比例承擔,其中,區負擔部分由區本級和相關鎮街按財政超收分成比例分擔;第二年起統一由市計提的專項資金解決。每年的計提金額納入預算管理,由區有關部門根據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際需要報市有關部門,市有關部門經報市政府批準后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編報執行。

        (三)對符合《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0〕41號)確認列入養老保障范圍的新被征地農民,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待遇條件的,每人每月增加基礎養老金55元。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按項目性質分別共同負擔。屬省重點項目的,除省政府負擔50%外,其余部分由市在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專項資金中安排。其它項目由市在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專項資金中安排。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養老金發完后按原待遇續發的養老金,由市在國有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的專項資金中安排。

        (四)上述(二)、(三)兩條所述的土地出讓收益計提資金若不足以支付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助資金時,由市和區按7:3的比例承擔。今后,如市與蓬江區土地出讓收入分享制度有調整的,上述分擔機制相應研究調整。

        (五)符合《印發關于做好我市完全被征土地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江府辦〔2011〕8號)規定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按其規定參保繳費,并享受相關的保險待遇,但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的完全被征土地農村居民如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必須按規定參加新農保,才能享受市基礎養老金。

        第五章  管理服務

        第十三條  新農保保費統一委托國有商業銀行收繳。具體收繳辦法和政府補貼撥付辦法按市、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失去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享受條件的參保人,應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

        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應于每年9-11月期間,由所在的村(居)集體經濟組織統一辦理生存證明手續,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領取養老保險待遇資格驗證。逾期沒有提供的,從當年12月起暫停發放養老保險待遇。經證實生存者,仍符合領取條件的,予以補發。

        第十五條  參保人達到養老金領取條件時但未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的,由社保經辦機構從其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次月起全額補發養老金。

        第十六條  參保人死亡后,發給其家屬喪葬費和撫恤金500元。所需資金列入區本級新農保當年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個人賬戶管理。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參保人的公民身份證號碼為社會保障號碼,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繳費補貼和利息全部計入個人賬戶。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計息。

        (三)退伍軍人回鄉后參加新農保,如果其服役期間未參加軍人養老保險的,其軍齡視同新農保參保年限;服役期間參加了軍人養老保險的,軍人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保費記入新農保個人賬戶,并按新農保規定繼續繳費。

        (四)參保人出境出國定居的,經本人申請,除政府補貼資金外,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中政府補貼的本息劃入新農保基金。

        (五)參保人死亡的,除政府補貼資金外,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其合法的繼承人。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中政府補貼的本息劃入新農保基金。若沒有合法的繼承人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農保基金,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六)參保人跨統籌區域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儲存額全部轉移。

        第十八條  受刑事處分的參保人員的新農保關系處理辦法。

        (一)參保人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暫停繳納養老保險費,服刑期滿后可繼續繳費,服刑前后的繳費年限和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計算。參保人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被假釋的,可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并享受財政補貼。參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緝、在押期間,養老保險費暫停繳納;被無罪釋放的,可以補繳被通緝、羈押期間的養老保險費,并按各級財政對參保人參保補助的標準給予補助。

        (二)領取養老待遇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的,服刑期間停發養老待遇;服刑期滿后,養老待遇按服刑前的標準繼續發放。對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人員,可以繼續發給養老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緝、在押的,養老待遇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的,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養老待遇予以補發。

        第十九條  基層服務能力建設。

        (一)按照市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要求,安排專項經費,為各級經辦機構配置必要的信息系統設備設施,全面建立覆蓋城鄉的信息網絡系統。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進一步加強基層服務能力建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

        (二)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險服務網絡。各鎮(街)成立社會保險管理所,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委托,承辦新農保有關申辦、繳費等工作。在各行政村設立社會保險管理站,并至少聘請一名村社保協理員,主要負責本行政村社會保險政策宣傳、組織發動參保、協助參保人辦理個人繳費和申領待遇、協助行政村組織公示和資格審核,受理農村社會保險舉報。經辦機構的人員和工作經費、新農保管理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新農保管理經費標準、協理員公開招聘辦法由區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我區經濟社會發展、農民人均純收入及物價變動等情況,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參保人個人繳費標準、個人繳費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標準意見,商市有關部門并報區政府批準后調整。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新農保制度實施實行區級統籌,以后逐步提高統籌層次,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與新農保同步。

        第二十二條  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專款專用,并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改變其性質和用途,不得拖欠、挪用、截留或侵占。

        第二十三條  新農保基金的會計統計制度和財務管理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審計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是新農保基金的監督組織。由區政府指定部門、單位和被保險人三方代表按等比例原則組成,按有關規定依法監督新農保基金的收支、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審計機關依法對新農保基金收支和單位繳納新農保費情況進行監督審計。

        第二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定期向參保人公布養老金的發放情況,提供參保人個人賬戶有關信息和新農保政策的咨詢、查詢服務。參保人有權舉報新農保違規、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  村(居)集體經濟組織應每年將本村(居)參保人員、領取養老待遇人員、農村重度殘疾人、低保對象、五保戶名單公示7天,接受群眾監督并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失去按月領取養老金享受條件的參保人,應在30天內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有關注銷手續,否則以非法獲取養老金處理。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或其家屬以非法手段獲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從事新農保工作的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給新農保工作造成較大影響或侵害參保人合法權益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后,國家、省、市出臺新農保辦法中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施,《印發蓬江區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蓬江府辦〔2008〕1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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