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正式實施。為進一步規范蓬江區農貿市場價格行為,指導農貿市場開辦者、農貿市場內各類經營者規范做好明碼標價,降低價格違法風險,特制作《蓬江區農貿市場明碼標價工作指南》并公告如下:
一、農貿市場開辦者的責任和義務
(一)農貿市場的開辦者,是農貿市場落實國家明碼標價管理要求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按照規定做好農貿市場的經營項目收費公示,做好對進場經營者明碼標價的宣傳、普法、管理等工作,督促市場內各類經營者按規定標明商品和服務的價格。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有關規定,強化明碼標價意識,規范市場內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三)為方便統一管理,市場開辦者應當在市場醒目位置設置電子顯示屏、觸摸屏或公示欄等,公布整個市場當日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信息;市場開辦者應當為場內經營者統一提供方便、實用、醒目的價格標簽或價目表等標價設施。
(四)充分運用市場開辦方的有效管理手段,將執行明碼標價、誠信經營等農貿市場內經營者價格守法義務內容納入租賃合同條款,明確違約責任。
二、農貿市場內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
(一)農貿市場內的各類經營者,是落實國家明碼標價管理要求的直接責任人,必須按照規定在顯著位置使用價格板(牌)、標價簽、價目表、電子屏幕或其他有效形式進行明碼標價,做到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醒目、計價單位齊全、貨簽對位。
1.銷售瓜果、蔬菜、肉類、豆制品、熟制品、散裝干貨、散裝糧食等常規散裝商品的,可靈活采取標價牌、標價簽、展示板等適當方式進行標價,逐類標明品名、價格、計價單位。
2.銷售水產品的,可使用懸掛式標價牌、防水標價牌或價目展示板等,逐類標明品名、價格、計價單位。
3.銷售定量包裝的干貨、糧油、調味品、或其他體積較小商品的,可使用商品標簽,或者使用打碼機在商品或其外包裝上膠貼價格標簽,標明品名、價格、計價單位。
4.提供加工服務的,可統一使用價格板(牌)或價目表,標明服務項目、服務價格、服務內容等。
5.提供餐飲服務的,可統一使用價格板(牌)或價目表,標明品名、價格、計價單位。
(二)經營者所售商品有因產地、規格、等級、質地等差異導致售價不同的,應逐一標明詳細信息及價格,便于消費者區分。
(三)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欺騙消費者。
(四)應當在攤位醒目處公布明碼標價內容,不得故意遮擋,待售商品和服務價格變化時,務必及時更新更正。
三、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農貿市場的開辦者、各類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有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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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2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