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第三十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進行整改。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評估或者發現安全隱患不及時整改的;
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狀況進行年度評估,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發證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的評估報告。
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輻射安全和防護設施的運行與維護情況;
(二)輻射安全和防護制度及措施的制定與落實情況;
(三)輻射工作人員變動及接受輻射安全和防護知識教育培訓(以下簡稱“輻射安全培訓”)情況;
(四)放射性同位素進出口、轉讓或者送貯情況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臺賬;
(五)場所輻射環境監測和個人劑量監測情況及監測數據;
(六)輻射事故及應急響應情況;
(七)核技術利用項目新建、改建、擴建和退役情況;
(八)存在的安全隱患及其整改情況;
(九)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落實情況。
年度評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整改。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相關場所進行輻射監測的;
(二)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安全和防護狀況年度評估報告的;
(三)未按規定對輻射工作人員進行輻射安全培訓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
(五)發現個人劑量監測結果異常,未進行核實與調查,并未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原輻射安全許可證發證機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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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2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