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監管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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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經信創新〔2015〕87號
發布時間:2015-03-2
各地級以上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局(委)、國家稅務局局、地方稅務局,深汕特別合作區國家稅務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佛山市順德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財稅局,省內各直屬海關,省直有關單位,有關社會組織:
為保證職能轉移后承接主體開展廣東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下稱技術中心)認定工作的質量和績效,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牽頭會同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起草了《關于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的監管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有何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反映。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稅局
廣東省地稅局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
2015年3月17日
關于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的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職能轉移后承接主體開展廣東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下稱技術中心)認定工作的質量和績效,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一批)》(粵府令第169號)和廣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下稱省編辦)《印發政府向社會轉移職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粵機編〔2012〕2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的監管評估應當堅持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相結合。
第三條 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是監管主體,負責對承接主體開展的技術中心認定工作進行監管。
承接主體應當按照《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關于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組織開展技術中心認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合監管主體的監管。
第四條 監管內容:
(一)承接主體的合法性。職能轉移期間,承接主體是否符合省編辦審定的《廣東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方案》規定的承接主體資格。
(二)承接主體依法開展技術中心認定工作情況。包括是否遵循自愿、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廣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海關總署廣東分署關于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的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程序開展技術中心認定、評價等工作。
(三)承接主體建立技術中心認定工作機制情況。包括技術中心認定的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是否履行《廣東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協議書》,建立健全有關管理制度,科學規范、公平公正地開展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對工作中知悉的申報企業相關商業信息保密,妥善保管企業提交的認定、評價資料,及時制修訂技術中心認定的評價指標體系等,完善涉及技術中心的舉報和投訴處理的工作機制等。
(四)承接主體及其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包括制定防止弄虛作假、濫用權力、以權謀私、違規收費等行為的行業自律管理制度,以及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第五條 承接主體不得將承接事項委托給第三方,應如實及時向監管主體報告技術中心認定、評價工作開展情況,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自覺配合監督檢查工作開展,提供相關文件、數據和資料。
第六條 監管主體在監管中發現問題的,應及時向承接主體提出改進建議,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七條 本辦法所指的承接主體是根據《廣東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方案》的轉移程序擇優選擇,并簽訂《廣東省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職能轉移協議書》的社會主體。
第八條 (一)協議執行期滿或提前解除、終止后,承接主體應將承接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信息數據等交回監管主體。
(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技術創新與質量處
相關附件: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2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