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蓬江區中小微企業創業上市獎勵辦法的通知
字體:[大] [中] [小]
【頁面調色: 






】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各有關單位:
《蓬江區中小微企業創業上市獎勵辦法》已經區政府九屆二十八次常務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科技局反映。
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14日
(聯系人:區科技局江鋒,聯系電話:3230562。)
蓬江區中小微企業創業上市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我區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和利用資本市場做大做強,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根據江門市《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推動市區企業改制上市的實施意見》(江府辦〔2013〕15號)、《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市區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天津股權交易所和香港H股上市給予獎勵的通知》(江府辦函〔2013〕308號)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蓬江區進行工商、稅務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質且納入扶持資金扶持范圍的企業。適用于符合獎勵條件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專項扶持資金來源于財政統籌安排的專項資金,由區本級財政與企業所在鎮(街)財政按區鎮(街)兩級政府按1:1比例分擔。
第四條 扶持資金扶持范圍
(一)掛牌上市獎勵:在香港H股、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天津股權交易所,以及蓬江區政府認可的地方股權交易市場上市企業。
(二)上市企業招商獎勵:成功引進江門市外的上市企業或上市企業總部。“上市企業”是指在國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香港H股、新三板上市的企業。
(三)融資獎勵:成功獲得風險投資機構股權投資、在新三板、天交所、地方股權交易市場融資的企業。
第五條 掛牌上市獎勵標準
(一)獎勵扶持標準:對在香港H股、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上市(掛牌)的企業獎勵100萬元,在天津股權交易所掛牌的企業獎勵30萬元,在蓬江區政府認可的地方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企業獎勵10萬元。
(二)獎勵扶持條件:申請獎勵的企業應已完成向中國證券管理部門或所在股權交易機構有關管理單位申報材料并獲最終審核通過,已完成掛牌上市。
第六條 上市企業招商獎勵
(一)獎勵扶持標準:單位或個人(政府職能部門及其員工除外)成功引進外地上市企業,按照上市企業入駐當年產值(銷售額),在5000萬元以下、5000-10000萬元、10000萬元以上的,分別給予單位或個人一次性獎勵10萬元、20萬元、30萬元。
(二)獎勵扶持條件:上市企業要完成整體搬遷或將總部搬遷到蓬江區,并在蓬江區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
第七條 融資獎勵標準
(一)獎勵扶持標準:
對于獲得風險投資機構股權投資的企業,按照企業獲得投資金額的2%進行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天津股權交易所,以及地方股權交易市場通過發行公司債、股票轉讓等方式再融資,按投放于蓬江區資金的2‰進行獎勵,累計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二)獎勵扶持條件:通過風投機構融資的企業要與風險投資機構簽訂協議,并成功獲得投資。通過規定資本市場融資的企業完成簽訂相關協議,所獲融資要已經投放于蓬江區。
第八條 申請掛牌上市獎勵的企業需提交材料:
(一)江門市蓬江區內企業掛牌上市申報獎勵聯審表;
(二)企業工商登記變更核準通知書復印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復印件);
(三)企業與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的輔導協議,以及其他相應服務協議(復印件);
(四)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同意企業掛牌(上市)的決議,并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及出席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簽字;
(五)企業財務報表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
(六)掛牌交易機構同意企業掛牌(上市)的函(復印件);
(七)中國證券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企業掛牌上市的核準文件(如有,復印件);
(八)所提供資料真實性聲明;
(九)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復印件的需加蓋企業公章,提交材料的同時并提供原件供查驗。
第九條 申請上市企業招商獎勵的單位或個人需提交材料:
(一)《推薦外地上市企業入駐蓬江區獎勵申請表》;
(二)單位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個人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三)推薦引進的企業出具的證明函;
(四)引進的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復印件、最近一年的年度財務報告;
(五)所提供資料真實性聲明;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復印件的需加蓋企業公章,提交材料的同時并提供原件供查驗。
第十條 申請融資獎勵的企業需提交材料:
(一)《蓬江區融資獎勵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風險投資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如有);
(四)簽訂的協議復印件;
(五)所獲得的投融資款項到賬證明;
(六)獲得投融資資金投放承諾函;
(七)所提供資料真實性聲明;
(八)其他相關材料。
以上所提交材料是復印件的需加蓋企業公章,提交材料的同時并提供原件供查驗。
第十一條 申請材料受理與資金審批撥付
(一)自企業申報正式受理后,區科技局、區財政局30個工作日內對相關材料進行聯審,報區經促局和區金融辦備案;
(二)聯審意見上呈區分管領導審定;
(三)區財政局按其所承擔份額撥付獎勵資金給企業所屬鎮街;
(四)企業所屬鎮街于收到區財政局獎勵資金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全額獎勵資金撥付給企業。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扶持獎勵條件的,自滿足條件之日起,一年內由企業、單位和個人自行提出申請,承諾在獲得獎勵之日起三年內留在蓬江區。
第十三條 凡已申請并獲得蓬江區與本辦法同類型獎勵扶持資金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不得重復申報享受蓬江區相關扶持政策。企業重復申報獲得的獎勵扶持資金,蓬江區政府將依法追回。
第十四條 企業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企業上市獎勵資金的,要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并追回獎勵資金;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三年。《蓬江區中小微企業科技金融獎勵實施細則(試行)》(蓬江府辦〔2014〕160號)中有關上市掛牌企業獎勵條款停止執行。
相關附件: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2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