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開展第二批省大數據創業創新孵化園培育申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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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業單位: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計劃(2016-2020)的通知》(粵府辦〔2016〕29號),促進大數據創業創新,培育大數據新業態,現開展第二批省大數據創業創新孵化園培育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培育目標
依托高新技術園區、電子信息產業園、軟件和信息服務產業園、創業園、眾創空間、大數據開放平臺等,以培育大數據創業創新主體為目標,培育和建設大數據創業創新孵化園。要求孵化園具有開放、交流、共享特征以及較強專業化服務能力,能支撐并推進大數據創業創新項目建設,在培育大數據創新型企業等方面具有示范帶動作用。鼓勵互聯網龍頭企業、超算中心、電信運營商開放數據資源、計算能力或平臺能力,建設大數據創業創新孵化平臺。
二、申報條件
(一)申報主體:園區的管理單位或承擔園區建設工作的有關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二)園區的建設地必須在廣東省境內,具有產權明晰、基礎設施完善、可自主支配的產業園空間載體,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能滿足企業網絡、辦公、活動等需要,且場地作為孵化園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場地須產權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確,在使用期內不得變更用途。
(三)園區主要面向大數據及相關領域初創企業、成長成熟期創業實體,并已集聚大數據及相關領域創業創新企業不少于20家,或有3個以上成功孵化大數據類項目,大數據及相關領域企業使用的場地占60%以上。且有進一步引進、培育大數據創業創新型企業發展的規劃和配套推進機制。
(四)園區有專業的創業創新配套服務體系,能為入駐創業實體提供創業創新所需數據資源、運算能力、平臺能力等孵化條件。有孵化、培育創業團隊和項目的團隊力量,能對入駐創業者實行創業培訓、創業服務和政策咨詢、落實等“一站式”服務,提高創業孵化成功率。
(五)園區應有具體可操作的資金配套方案與創業創新項目扶持計劃。能整合天使、風險基金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創業團隊或項目提供資金支持和成長指導。
三、申報程序
相關附件:
粵公網安備 44070302000623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