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注銷《港口經營許可證》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七十條的規定,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自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若行政許可期屆滿未延續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下列《港口經營許可證》已超期,經營人未在有效期內依法提出延續。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依法予以注銷。
注銷《港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特此公告。
江門市蓬江區交通運輸局
2026年1月23日
相關附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條、第七十條的規定,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許可的有效期的,應當自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若行政許可期屆滿未延續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行政許可的注銷手續。下列《港口經營許可證》已超期,經營人未在有效期內依法提出延續。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依法予以注銷。
注銷《港口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特此公告。
江門市蓬江區交通運輸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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